2020年教資異地報考需要什么條件?面試和筆試都可以嗎?
- 時間:
- 2021-01-06 16:38:20
- 作者:
- 吳老師
- 閱讀:
- 來源:
- 河北教師教育網




教育部日前發布《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文件中對于教師資格證報考及認定所涉及的條件、材料做出新的調整變動,其中涉及到教師資格證報考條件調整:
“自2019年下半年開始,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時提交的工作單位或者人事關系證明,改為居住證。”
很多地區在2019上半年的面試報名公告中也都注明了,下半年開始,人事關系證明改為居住證,不在需要提供社保繳納證明信息及人事關系檔案證明,看江蘇地區,在上半年的報名選擇人事關系地所在考生仍需聘用合同及社保繳納證明。
申領條件:在當地范圍內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定在居住地鎮、街道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領居住證。
這真是一個重大利好的消息,報考政策的局限會少了很多,這意味著:
1、對于在一個非戶籍所在地和人事關系所在地報考的考生來說,以后可以憑借居住證報考,這對于那些在外地工作,人事檔案不在工作所在地,也沒有工作地社保繳納歷史的考生來說,方便了很多。
2、前這新疆、內蒙、西藏三個地區依舊是省考,對于新疆、內蒙、西藏地區的考生也可以憑借居住證,報考國考教師資格考試。
3、對于一年考一次的地區,增加了報考機會,目前山西、黑龍江、云南、青海地區,依舊實行一年一考,以后也可以憑借居住證,在一年兩次報考機會的地區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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